我的账户
珲春新媒体

自媒体资讯干货

亲爱的游客,欢迎!

已有账号,请

立即登录

如尚未注册?

加入我们
  • 客服电话
    点击联系客服

    在线时间:8:00-16:00

    客服电话

    400-000-0000

    电子邮件

    xjubao@163.com
  • APP下载

    珲春新媒体APP

    随时随地掌握行业动态

  • 官方微信

    扫描二维码

    关注珲春新媒体公众号

珲春新媒体 网站首页 资讯列表 资讯内容

浙江杭州,刘女士一早起来跑步锻炼身体,正好被走路回家的张某看到

2022-10-30 发布于 珲春新媒体
750室内空间设计-泉州商场专卖店铺设计-货架货柜展柜展示架定制-套房别墅自建房装修设计

“细思极恐!”近日,浙江杭州,刘女士一早起来跑步锻炼身体,正好被走路回家的张某看到,觉得刘女士很漂亮,心生好感,便偷偷的跟在刘女士后面,知道刘女士的住址以后,张某几乎每天都会去刘女士家门口转一圈。有一天刘女士把房门钥匙放在门口鞋子里的时候,正好被张某看见,便悄悄拿去配了一把,刘女士对张某的这一系列行为毫不知情。因为是一人独居,刘女士日常非常小心谨慎,只要回到家里就会立即反锁门锁。

8月25日凌晨,刘女士准备休息时,听到门口有响声,但因为家中只有一人,就没有起床查看情况。第二天隔壁邻居告知半夜有人在开她家门,因刘女士反锁了房门,张某无法用钥匙打开门锁,由此发出了声响惊动了邻居。这可把刘女士吓得不行,立即在家门口安装了视频监控。果然,安装完监控没几天就看到了下面这惊人的一幕。

8月30日晚,23时56分,监控提示门口有人移动,刘女士打开手机发现了正在用钥匙开门的张某,随即拨打邻居电话请求帮忙锁住单元楼,同时立即打电话报警,将张某抓获。

网友们纷纷留言:这太吓人了,幸好刘女士发现的及时,不然后果不堪设想啊!

这人到底要干嘛!为什么要这么做,他的目的是什么?

刘女士真是万幸,要是再晚发现几天,真不敢想像后果!

网友们说的都很有道理,都在为刘女士捏了一把冷汗!幸好刘女士及时发现了张某的行为,不然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事情真的无法想象。张某究竟想干什么?他的目的是什么?喜欢刘女士,一定不是你违法犯罪的理由。

那么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?

第一、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9条盗窃、诈骗、哄抢、抢夺、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。

根据上述法律规定,张某盗窃刘女士房门钥匙的行为,最高可以处15日行政拘留,1000元罚款。

第二、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0条:有下列⾏为之⼀的,处10⽇以上15⽇以下拘留,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5⽇以上10⽇以下拘留,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:(三)⾮法限制他⼈⼈⾝⾃由、⾮法侵⼊他⼈住宅或者⾮法搜查他⼈⾝体的。

根据上述法律规定,张某非法侵入刘女士房屋的行为,最高可以处15日行政拘留,1000元罚款。

同时,张某有两次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行为的,依法可以合并执行,最高可以行政拘留20日。

第三、刘女士还可以向张某主张民事赔偿责任。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、私密活动、私密信息。

第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:(二)进入、拍摄、窥视他人的住宅、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;

本案中,张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到刘女士的隐私权了,刘女士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张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。

第四、张某这一系列的行为究竟是什么目的,是否构成其他犯罪的未遂,这个就要看警方的调查情况了。

最后,大家现实生活中遇见违反犯罪的事情,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,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,同时也让违法犯罪之人受到应有的惩罚!

大家对本案有什么看法?请留言讨论!

1

鲜花
1

握手

雷人

路过

鸡蛋
该文章已有0人参与评论

请发表评论

全部评论

相关阅读

  • 珲春新媒体
    1970-01-01
  • 珲春新媒体
    1970-01-01
  • 珲春新媒体
    1970-01-01
  • 珲春新媒体
    1970-01-01
  • 珲春新媒体
    1970-01-01
  • 珲春新媒体
    1970-01-01
珲春新媒体

扫一扫二维码关注我们Get最新资讯

相关分类
热点推荐
关注我们
珲春新媒体与您同行

客服电话:400-000-0000

客服邮箱:xjubao@163.com

周一至周五 9:00-18:00

珲春新媒体 版权所有

Powered by 珲春新媒体 X1.0@ 2015-2020